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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卢鑫良与姚运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鑫良,姚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卢鑫良,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执行人姚运泉,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鑫良与被执行人姚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鑫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鑫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姚运泉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卢鑫良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响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运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鑫良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