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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瑾彦与王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瑾彦,王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瑾彦,农民。被告王亮亮,个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瑾彦诉被告王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瑾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瑾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瑾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李瑾彦负担。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