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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龙、徐加玲等与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徐加玲,安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黄龙,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徐加玲,女,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安庆,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黄龙、徐加玲诉被告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新矿集团八一村5号楼1单元2层8号楼房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新矿集团八一村5号楼1单元2层8号楼房产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