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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叶淑芝要求宣告芦明福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淑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叶淑芝,女,195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人叶淑芝要求宣告芦明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淑芝诉称,被申请人芦明福系申请人叶淑芝的丈夫,患有小脑萎缩和脑血栓后遗症等疾病,于2006年7月8日在永吉县口前镇走失,经过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芦明福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芦明福,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永吉���,与申请人叶淑芝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7月8日在永吉县口前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和永吉县口前镇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该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8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3日在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芦明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芦明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芦明福于2006年7月8日在永吉县口前镇走失,经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和永吉县口前镇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该被申请人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寻找芦明福的公告期间已届满,芦明福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芦明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