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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明诉被告郑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郑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晓明,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郑演,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明诉被告郑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明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