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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号原告高某。被告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陈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