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号原告高某。被告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陈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