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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与谭乐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谭乐,李小美,韦德高,韦善梅,韦明高被,韦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被执行人:谭乐被执行人:李小美被执行人:韦德高被执行人:��善梅被执行人:韦明高被被执行人:韦凤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来宾市分行申请执行谭乐、李小美、韦德高、韦善梅、韦明高、韦凤平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乐、李小美、韦德高、韦善梅、韦明高、韦凤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谭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了(2014)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