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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洪伟、杨永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伟,杨永山,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洪伟。被执行人杨永山。被执行人杨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伟、杨永山、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洪伟等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月五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