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闫士花、李庆荣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闫士花。申请人李庆荣。申请人李长江。申请人李长青。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胜义、唐丽丽,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郑海瑞。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凤,公司员工。申请人闫士花、李庆荣、李长江、李长青、郑海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闫士花、李庆荣、李长江、李长青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二、申请人闫士花、李庆荣、李长江、李长青自愿放弃对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帅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