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春兰与被告仇育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子方。被告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