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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民二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诉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晓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加龙,该公司客服理赔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剑锐,该公司客服理赔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曹平代理审判员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    改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