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留齐与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荣彪,孙留齐,龚官伦,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号申请人汤荣彪,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孙留齐,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龚官伦,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法定代表人王力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36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官伦、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西宁支行账号中的存款70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