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田洪和与田洪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和,田洪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田洪和,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田洪桂,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和诉被告田洪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和撤回对被��田洪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洪和负担。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华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