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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红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红初字第1249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高世霞,该社理事长。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期偿还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程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