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建勇诉王桂梅、沈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王桂梅,沈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李建勇,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新生,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勇与被告王桂梅、沈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海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桂梅、沈新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勇诉称,2012年9月12日、2012年11月1日,被告王桂梅因做生意分两次借原告现金40000元,现已过还款期限,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桂梅、沈新生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桂梅因做生意于2012年9月12日、2012年11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李建勇借款共计40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两次借款分别约定于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1月1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诉纠纷。另查明被告王桂梅、沈新生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建勇提交被告王桂梅出具的借据两张、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桂梅借原告款40000元,有被告王桂梅本人所写并签名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关系明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桂梅、沈新生应当归还借款,借故不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桂梅、沈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勇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桂梅、沈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