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纯容与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容,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王纯容。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路19幢1号。法定代表人崔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容与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容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纯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纯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王纯容预交),由王纯容负担。审判员 戴鸿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