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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海林、程清松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林,程清松,王明贵,朱福林,程清林,程净财,廖春根,廖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海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清松。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明贵。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福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清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净财。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春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荣娣。上诉人朱海林、程清松、王明贵、朱福林、程清林、程净财、廖春根、廖荣娣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诉初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海林、程清松、王明贵、朱福林、程清林、程净财、廖春根、廖荣娣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句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判决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对朱海林等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本案朱海林等人起诉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羁束,原审裁定对朱海林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