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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与伍某某、张某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伍某某,张某某,钟祥市石牌镇水务管理站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被告伍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钟祥市石牌镇水务管理站。住所地:钟祥市石牌镇贺集街道。负责人:石某某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诉被告伍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钟祥市石牌镇水务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钟祥市石牌镇水务管理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