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范翠侠与荀敬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范翠侠,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范文国,农民。被执行人:荀敬北,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荀敬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荀敬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荀敬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荀敬北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荀敬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