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养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