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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徐唐香、虞少军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徐唐香,虞少军,周罡,宿松方诚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俊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少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唐香,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被申请人:虞少军,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周罡,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宿松县邮政局职工。被申请人:宿松方诚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唐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唐香、虞少军、周罡、宿松方诚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唐香、虞少军、周罡、宿松方诚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有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