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琼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