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东良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886号罪犯张东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溧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101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东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东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东良及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09年8月20日采用暴力和威迫手段劫持驾驶轿车的单身女子,劫取被害人拎包内现金600元、“三星”手机1只和银行卡1张,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出现金8800元。后被告人张东良及其同案犯将被害人手脚捆绑固定在汽车座椅上,弃车逃离后分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2011年以来,罪犯张东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5千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东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认罪悔改表现,且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但从该犯的犯罪具体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