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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2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芬,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2045-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芬。被执行人胡文。申请执行人王亚芬与被执行人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胡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亚芬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胡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底还10000元;2015年8月底还15000元;2016年元月底还15000元;2016年底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除一辆大型汽车违法未处理已锁定;一处房产已抵押、已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