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柳春锋与郭洪亮、吴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锋,郭洪亮,吴小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号原告柳春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亮,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被告吴小冰,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春锋诉被告郭洪亮、吴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春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