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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雪军与席加法、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军,席加法,陈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李雪军,居民。被告席加法,居民。被告陈玉珍,居民。原告李雪军与被告席加法、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加法、陈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16日,被告席加法向我借款20000元并签下借据,借据中约定每月利息为2.7%,由被告陈玉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能还款及给付利息,原告现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7‰从2013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席加法、陈玉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2月16日,被告席加法以家中娶儿媳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陈玉珍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同日,双方在借据中签字确认,借据中同时约定借款逾期加费5%,月使用费为27‰,但对于借款使用期限及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均未作出约定。嗣后,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于6月的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互助资金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席加法向原告李雪军借款20000元,有被告席加法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月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27‰计算,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借款利息应从201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借条中未对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陈玉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加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雪军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陈玉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李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席加法、陈玉珍连带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恒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