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钟华与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华;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8-1号 申请执行人钟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罗发财。 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娄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