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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焦某某身体权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左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人:朱焕云(系原告母亲),女。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胡邵芳(系张某某母亲),女。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杨涛(系杨某某父亲),男。被告:焦某某。法定代理人:韩素霞(系焦某某母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焦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庞玉占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