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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建与被告高学高燕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建,高学,高燕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王长建。被告高学。被告高燕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徐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明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建诉被告高学、高燕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长建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