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家轩、程洋洋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家轩、程洋洋等非法拘禁罪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谷某,陈家轩,李星星,李文武,李国军,臧德仓,吴金飞,王庆海,李雪,倖华宪,占书名,朱亭,程洋洋,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