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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家轩、程洋洋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家轩、程洋洋等非法拘禁罪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谷某,陈家轩,李星星,李文武,李国军,臧德仓,吴金飞,王庆海,李雪,倖华宪,占书名,朱亭,程洋洋,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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