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知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侨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侨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江阴市侨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380472,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林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侨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侨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