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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杨林魁与张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魁,张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杨林魁。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雷。委托代理人张彦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林魁诉被告张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林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秀红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