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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亭,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三泉4.5.6营业房。被执行人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号。被执行人巩向国,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号。本院执行的于立亭申请执行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巩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