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薄丽秀与田飞飞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丽秀,田飞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9号原告:薄丽秀,女,汉族。被告:田飞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薄丽秀与被告田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薄丽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丽秀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保全申请费890元,共计1836元,由原告薄丽秀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