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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陈洁、周剑峰、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陈洁,周剑峰,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曾少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詹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云召,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剑峰,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住所地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诉被告陈洁、被告周剑峰、被告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洁、被告周剑峰、被告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洁、被告周剑峰、被告芜湖市泰华(银湖)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18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吴小妹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