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商惠君、周红军与周红军、徐松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周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6号原告商某。被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佳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