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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25日原告张国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景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