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25日原告张国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景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