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权才与丛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王权才。被告丛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才与被告丛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权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