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袁某,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