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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磊磊与张文燕、颜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张文燕,颜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磊磊,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燕,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颜世清,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磊与被告张文燕、颜世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磊对被告张文燕、颜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王磊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延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