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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分俭德路***号。负责人:宗国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观山路**号。负责人:王凤男,该租赁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无锡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宏大无锡分公司、宏大公司于2015年1月3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宏大无锡分公司、宏大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大无锡分公司、宏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蒋 蕾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