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冯发槐、周泽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冯发槐,周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被执行人冯发槐。被执行人周泽玲,系冯发槐之妻。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发槐、周泽玲的银行存款63834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