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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侯xx诉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791号原告侯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石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倪德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