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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韦翠洪、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兰,蔡庆,韦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高玉兰,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蔡庆,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韦翠洪,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玉兰诉被告蔡庆、韦翠洪民间借贷纠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良审 判 员  刘尚进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