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冕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冕宁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伟,男,33岁。2010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3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瑶、陈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雷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伟在其岳父王某甲2007至2009年生病期间,称王某甲的疾病可以申请国家医疗救助款,王某甲一家人便请求雷伟帮助申请医疗救助款。在办理申请医疗救助款期间,雷伟以办理此款需要钱跑关系为由,先后分多次从其岳母宋某甲和岳父王某甲处骗取现金,每次骗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2010年雷伟发现不能帮助王某甲申请到救助款,便办理号码为1576029****的电话卡通过��术变声处理,冒称凉山州政府罗某某局长和局长夫人杨某某,给岳母宋某甲及其家人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称正在办理救助款,并继续向岳母宋某甲要钱跑关系,以拖延被宋某甲及家人发现其不能申请到医疗救助款的事实。期间,雷伟从其岳父王某甲和岳母宋某甲处骗取款项15余万元。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情况说明、机主为王某乙号码为1519617****的电话、机主为罗某某号码为1576029****的通话记录、(2010)冕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王某甲的借款凭证、承包协议、协议、园子承包协议、利息、借款汇总表、农行存款凭证、王某甲的住院病历、冕宁县人民政府文件;3、证人王某丙、乔某某的证言、邱某某的证言、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雷伟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通话录音。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伟辩称,我总共骗了我岳母15万元钱;我拿给王某乙的有罗某某签字的保证书复印件和补助款申请表是我伪造的,原件我销毁了。我以罗某某、杨某某的名义给我岳母她们打电话,电话声音是我通过变声处理了的,我以罗某某、杨某某的名义给王某乙他们发短信。我给我妻子说过我在州委开小车,我妻子相信了我说的,我除了在水泥厂打工和修车外没有从事过其他工作。我骗的钱大多数被我赌博输了。我请求给我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我愿意赔��一切损失,我现在赔不起,但是我可以去挣,按月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伟以帮助患有疾病的岳父王某甲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款需要钱跑关系为由,先后分多次从其岳母宋某甲和岳父王某甲家骗取现金共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到案情况说明。4、机主为王某乙号码为1519617****的电话、机主为罗某某号码为1576029****的通话记录。5、(2010)冕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6、王某甲的借款凭证、承包协议、协议、园子承包协议。7、利息、借款汇总表、农行存款凭证。8、王某甲的住院病历。9、冕宁县人民政府文件。10、同步录音录像、通话录音。1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我父亲王某甲患鼻炎癌后来转为淋巴癌,我们家医疗支出了很多钱,我二姐夫雷伟从2007下半年开始以帮办理民政救助为由诈骗了30多万元钱。2009年雷伟被人举报诈骗判了刑,我们当时想雷伟是亲戚就没有告,想他是亲姐夫不会欺骗我们,雷伟从监狱出来还不断以帮办理民政救助为由向我家要钱,我们还是相信他继续拿钱给他。后来才发现上当受骗了。12、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从2008年我丈夫王某甲查出有鼻炎癌,我女婿雷伟叫我拿钱给他,他帮办医疗救助款,然后我们就开始给雷伟钱了。我给雷伟的钱全是给亲戚朋友借的,有的是当面给雷伟的,有的是通过银行打给雷伟的。13、证人王某丙证言:我丈夫是雷伟,他说他在州委开车,开的是3号接待车。我丈夫雷伟从2007年开始在给我父亲办理医疗救助。我父亲是2010年1月去世的,我父亲去世后雷伟还在办理医疗救助的事,雷伟向我兄弟家要过办理医疗救助的��,是多少我不清楚。14、证人乔某某证言:我的妻子和雷伟的妻子是两姐妹,雷伟骗我岳母宋某甲的钱,2007年我岳父王某甲患鼻炎癌花了不少钱,雷伟说可以办一个医疗救助卡,但在花钱跑关系,雷伟就以这个借口向我岳父岳母要钱,雷伟总共向我岳母家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我曾经借过三万多元给岳母,也拿过4000元钱给雷伟。我大舅宋某乙也是借了4000元钱给我岳父拿给雷伟去办医疗救助卡。15、证人邱某某证言:在2009年左右为宋某甲担保向加沙某某借钱5000元,向邱克某某借钱6000元,向沙马某某借钱金额我记不清了,但是有借条。宋某甲借钱是给她女婿雷伟,雷伟说他能帮宋某甲的丈夫王某甲办理特殊医疗救助款,有两次是雷伟和宋某甲一起到我家来拿的钱。后来宋某甲把自家土地卖了把钱还了的。16、证人证实:借钱给宋某甲的事实、17、被告人雷��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我欺骗我岳母宋某甲15万元钱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反正是15万元钱多点;我骗宋某甲说为我岳父王某甲办理医疗救助需要钱来跑关系。这些钱中的5万元被我用来跑关系及车旅费开销了,剩下的10万多元被我自己挥霍了(有8万多是赌博输了,剩下的是自己用了的)。这些钱是2008年7月到2009年9月期间我以每月一次或两次的形式向宋某甲处骗取的,每次骗取的金额不等,多的时候3000元,少的时候1000元,我每次都是以帮王某甲跑医疗救助手续的理由骗取的。钱有时候是我自己到宋某甲家里拿,有时候是我叫宋某甲打在我的农行卡上,有时候宋某甲给我送过来。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伟以帮助患有疾病的岳父王某甲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款需要钱跑关系为由,先后分多次从其岳母宋某甲和岳父王某甲家骗取现金共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雷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宋某甲家人民币1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陆云审 判 员 邓小成人民陪审员 伍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