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琴香、蔡成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琴香,蔡成金,叶云飞,叶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琴香,经商。被执行人蔡成金,经商。被执行人叶云飞,经商。被执行人叶美月,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琴香、蔡成金、叶云飞、叶美月所有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与价值85万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