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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戴××、戴兵望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戴兵望,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绰号:四哥。无职业。1987年因流氓被治安警告,1988年因扒窃被治安罚款50元,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1年因赌博被治安罚款300元,1992年因敲诈勒索被治安拘留15日,1994年因流氓被公安红桥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戴兵望,绰号:小臭。无职业。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09年因吸毒被公安南开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金××,绰号:大狗。无职业。2005年因吸毒被公安红桥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戴兵望、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戴兵望,被告人金××及其辩护人钟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戴××接吸毒人员王××(另案处理)电话,要购买冰毒2克,被告人戴××应允并与其商定交易价格为600元。后被告人戴××指令被告人戴兵望去购买毒品,戴兵望应允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金××,并由金××驾驶汽车一同前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东苑小区,从一绰号“老头”的男子手中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白色晶体一包,后被告人戴××、戴兵望、金××在本市红桥区湘潭路与中环线交口马路附近,将所购毒品以6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白色晶体一袋,重1.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戴兵望、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王××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收缴的毒品、毒资等照片复印件,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学府街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王××户籍证明,被告人戴××、戴兵望、金××前科劣迹材料、强制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金××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金××尚属初犯,在此次犯罪中没有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戴兵望、金××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金××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戴××、戴兵望、金××目无国法,均因违法或犯罪被司法机关教育,仍不思悔改,此次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97克,其行为依法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戴××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仍不思悔改,此次又实施毒品贩卖活动,应酌情从重惩处。被告人戴兵望虽经判刑教育,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兵望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被告人金××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此次又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应予惩处,念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戴兵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育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难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