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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凤英与李海波、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英,李海波,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8号原告董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波,农民。被告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古塔寺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英与被告李海波、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凤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波、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凤英撤回对被告李海波、昌黎县利强副食调料批发部的起诉。代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