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喜利诉刘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利,刘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喜利,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刘铁,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利诉被告刘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刘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利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利对刘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0元,收取7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