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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袁敏、袁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通知原告张某甲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张某甲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