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袁敏、袁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通知原告张某甲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张某甲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洪蕾 关注公众号“”